{"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95,"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5","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移列。\n　　二、本章已就涉及律師懲戒程序保障措施之基本核心內容，明文規定，其他有關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之事務性事項，基於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爰明定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