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律師。被付懲戒律師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不遵限提出者，於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n　　移送機關、團體、被付懲戒律師及其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但有依法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七條規定，增訂本條。\n　　三、第二項但書規定相關卷證內容，屬於依法應保密之事項（如偵查不公開）或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包括初審或鑑定意見）時，律師懲戒委員會得予拒絕或限制；惟如僅係其中一部分，則就無此情形之其他部分仍應許其閱覽、抄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