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順序":99,"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n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n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法條編號":"01806: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9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證據之方式，爰參考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n　　三、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二條，於第三項規定第一項關於受託法院或機關於調查證據後，除應製作調查筆錄外，並應向律師懲戒委員會為書面答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