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0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06,"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n　　審議應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n　　審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均未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之意見為決議。\n　　審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審議簿，並應嚴守秘密。","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0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關於懲戒委員會出席人數、決議方式及是否公開之規定而增訂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