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n　　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1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係規範請求覆審之方式，爰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九條而增訂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