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n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n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1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則懲戒之決議性質即相當於司法判決，且因懲戒決議既影響律師個人之執業工作權，則懲戒決議之主文自應比照司法判決之主文予以公告，爰於第一項明定懲戒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n　　三、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懲戒處分決議之確定時點。\n　　四、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決議係屬最終決定，參諸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於主文公告時確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