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24"],"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審議；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者，由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審議。\n　　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提出。","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2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明定受理再審議之機關及聲請之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