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3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35,"條號":"第一百十八條","內容":"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n　　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n　　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n　　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3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