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4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n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n　　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n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n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n　　五、未於受許可後六個月內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n　　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4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本條所列各款情事，亦有於日後取得執業許可後始發生者，爰於序文增訂「或廢止」之文字。\n　　三、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其中第三款係申請人取得執業許可後，始因其個人因素而自行中止執業，故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第三款及第六款所列條文條次，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之條次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