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n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有理由者，應為維持之決定。\n　　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複審，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通知送件之地方律師公會及申請人。逾期未決定者，視為作成同意入會之決定。\n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核期間。\n　　全國律師聯合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進行審核者，第三項審核期間，於全國律師聯合會重新進行審核前當然停止。","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1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決定，經複審認原決定無理由與有理由之處理方式。\n　　三、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複審之審查期間及於逾期未決定之效果。\n　　四、第四項規定補正事宜，及補正期間應不計入審核期間。\n　　五、第五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審核時，審核期間之計算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