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n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九十一年本法修正後，對律師之執業區域已無僅能向四地方法院登錄之限制，因此原向法院聲請登錄之制度已無存在實益，爰刪除原第一項及第二項聲請登錄之制度。\n　　三、為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明定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自行辦理。至於各地方律師公會如欲辦理律師職前訓練，倘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評估後認為妥適，自得委託各地方律師公會辦理。\n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授權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相關訓練規定，並按訂定事項之性質分別報法務部備查或核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