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地方律師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6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地方律師公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之會議，並非皆須陳報，為明確起見，爰將原規定之「會議」，修正定明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另「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n　　三、基於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及尊重地方律師公會對其所召開會議之規劃，爰刪除第二項，使主管機關不派員列席地方律師公會所舉辦之本條會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