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條","內容":"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n　　一、撤免其職員。\n　　二、限期整理。\n　　三、解散。\n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報經法務部核准後，亦得為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6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修正第一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n　　三、修正第二項，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亦有監督之責，為使地方檢察署之監督更為周延，明定地方檢察署須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始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另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