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n　　一、撤免其職員。\n　　二、限期整理。\n　　三、解散。\n　　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8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並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處分之種類酌予修正。\n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明定法務部亦得為警告或撤銷決議之處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