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3-05-23-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3-05-23-修正","順序":92,"條號":"第八十條","內容":"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3-05-23-修正:9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衡平法官及檢察官人數比例，爰調降法官人數為三人，並提高檢察官人數為三人；惟因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提高律師懲戒委員會之總人數後，將與原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總人數相同，與一般設有上級審覆審機制中，覆審程序之審議人數通常較原程序審議人數為多之慣例有違，故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律師人數提高至七人，亦可彰顯律師自律自治精神。\n　　三、為使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及文字酌作調整。\n　　四、將「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為「最高檢察署」，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說明二(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