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0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01,"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n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0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律師懲戒事件之審議與民、刑事訴訟不同，或涉及委任人之秘密及被付懲戒律師之名譽，於決議前，不宜公開，惟被付懲戒律師如聲請公開，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於審酌後許可公開其程序，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時，應於囑託函文中，表明調查程序不公開或公開之意旨，俾受託法院或相關機關得依適當之程序進行調查，爰為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