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3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39,"條號":"第一百二十二條","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n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3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n　　三、因本法對於本國律師執業僅規定應設事務所，並未限制應於執行業務所在地設事務所，爰就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