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53"],"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53,"條號":"第一百三十四條","內容":"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5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而在中華民國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n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刪除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而在中華民國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經法務部許可之規定，且如違反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本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尚無另為規範之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