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55"],"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55,"條號":"第一百三十六條","內容":"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n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n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n　　一、姓名。\n　　二、性別。\n　　三、出生年。\n　　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n　　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n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n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律師執行業務，攸關民眾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以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之資格、相關執業資訊及懲戒紀錄，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法務部自宜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以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查詢，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因律師受懲戒決議後得請求覆審，而懲戒決議與懲戒覆審決議之結果，有不同之可能，為使民眾能獲得正確之律師受懲戒資訊及避免影響事後確定不受懲戒律師之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n　　四、法務部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公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且涉政府資訊公開，雖該相關公開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然為完備相關公開法制，仍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妥，爰為第三項規定，並於各款中列舉第一項查詢系統中得對外公開之律師個人資料。又其中有關律師受懲戒之處分，除除名及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屬重大懲戒處分應永久置於系統上供外界查詢外，其他較輕微之處分，包括：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或申誡等，基於比例原則並考量受懲戒律師之可非難性較輕微，仍以五年內受懲處者，始須供外界查詢。","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