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律師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應於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3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實務上律師受任辦理之法律事務，並不限於訴訟事件，故將本條規定之「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詢）問前」等文字刪除；另本條固規定律師如有正當理由得單方終止契約，惟為防止律師片面、立即終止契約致損及當事人權益，應於相當期間內通知委任人；又「相當期間」之認定標準，視法律及各該法律事務之性質定之。\n　　三、律師對當事人本負有維護其最大利益之義務，爰於後段增訂律師於終止契約前，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至律師與委任人終止契約後，亦應依雙方約定或按民法規定，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予委任人，以保障委任人之權益，爰併於後段增列相關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