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其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n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78","立法理由":"一、本次修法因增訂律師公會章，並分為二節，故原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公會章程之規定，分別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另因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主管機關，應係「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而非「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文字酌作修正。另為符合法制用語，同項之「備案」二字，修正為「備查」。\n　　二、第二項由原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配合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名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