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一號解釋意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關於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不得為教育人員之規定，乃因其暫不適宜繼續執行教育職務，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要，與憲法並無牴觸」。因律師為在野法曹，其業務之執行，攸關委任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具有重大公益色彩，故對於請領律師證書者，倘其涉及本條所定特定重大刑事案件而經起訴者，縱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仍有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增進公共利益必要之意旨，增訂法務部得停止審查規定之必要，以避免其進入律師執業市場，進而影響委任人之權益及公眾對司法制度之信賴。\n　　三、所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包括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以及自訴。\n　　四、又法務部雖有得停止核發律師證書之審查機制，惟為免審判程序過於冗長致影響當事人權益，爰於但書增訂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之罪者，即應重新審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