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06:01806:2025-05-09-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9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移付懲戒機關、團體之修正及用語之精簡，凡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或第二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不服者，皆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爰酌作文字之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