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14"],"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n　　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n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14","立法理由":"一、為貫徹當事人參加之原則，應賦予當事人有請求自己資訊之權利，爰為本條前段之規定。惟基於求取公益與私益之平衡，特為本條但書規定。\n　　二、參考日本法第十四條、德國法第十九條、英國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