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適時更正或補充之。\n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　　個人資料電腦處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該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或經依本法規定變更目的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15","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個人資訊之正確，本法著重於程序規定，即明定在作業程序上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冀能達成檔案內容正確之原則。爰為本條第一項之規定。\n　　二、如檔案內之個人資訊正確性發生爭議時，公務機關除有但書情形外，應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以避免發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爰為本條第二項之規定。\n　　三、如個人資訊之特定目的已消失或保有期限已屆滿，應將資訊刪除或停止處理及利用，惟有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爰為第三項之規定。至於保有期限之長短由相關法令定之。\n　　四、參考日本法第四條、德國法第二十條等立法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