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21"],"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n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n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n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n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n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21","立法理由":"一、明定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合法要件，其中特別強調蒐集應具有特定目的，爰為本條之規定。\n　　二、本條第三款所定對當事人權益無害者，係為鼓勵資料流通與保護個人資料之平衡。適用本款時仍應遵守本法第六條等相關之規定。\n　　三、參考德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立法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