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26"],"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n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n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n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26","立法理由":"一、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受目的原則限制。但如目的原則嚴格執行，難免會因過於嚴苛以致窒礙難行，爰以列舉方式為例外規定，以資調和。\n　　二、基於公益與私益之平衡，如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應許非公務機關得為目的外之利用。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n　　三、目的外之利用如為免除當事人急迫危險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亦應准許，爰為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n　　四、如目的外利用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亦應准許。爰為第五款之規定。\n　　五、參考日本法第九條及德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