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28"],"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並得進入檢查。經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得扣押之。\n　　對於前項之命令、檢查或扣押，非公務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28","立法理由":"一、為貫徹本法之實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命令、檢查及扣押之權，爰設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於必要時、證明文件之涵義，另於細則中明定之。\n　　二、為避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本法職務時受抗拒，爰為第二項之規定。\n　　三、參考日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英國法第十六條、德國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立法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