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32"],"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32","立法理由":"一、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時，在立法上宜採較輕責任之政策，爰於第一項為過失賠償責任及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n　　二、至於其餘之賠償責任，與公務機關並無不同，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適用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各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