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1995-07-12-制定:9"],"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1995-07-12-制定","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n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n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n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法條編號":"01829:01829:1995-07-12-制定:9","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機關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合法要件，其中特別強調應具有特定目的，爰為本條之規定。\n　　二、本條第三款所定對當事人權益無害者，係為鼓勵資料流通與保護個人資料之平衡。適用本款時仍應遵守本法第六條等相關之規定。\n　　三、參考德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立法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