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1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按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遭受違法侵害，往往無法得知，致不能提起救濟或請求損害賠償，爰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方式之侵害時，應立即查明事實，以適當方式（例如：人數不多者，得以電話、信函方式通知；人數眾多者，得以公告請當事人上網或電話查詢等），迅速通知當事人，讓其知曉。\n　　三、公務機關違反本條規定而隱匿不為通知者，其上級機關應查明後令其改正，如有失職人員，得依法懲處；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條規定而隱匿不為通知者，其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處以行政罰鍰，併予敘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