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n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n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1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n　　二、第一項文字略作修正，以求語意明確順暢。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又本條僅適用在一般個人資料，特種資料之蒐集或處理，仍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為之。\n　　三、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頗大，自應明確規定執行法定職務且在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爰將第一款「法令規定職掌」修正為「執行法定職務」，以資明確。\n　　四、第三款「之虞」二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本條係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規定，應力求明確，爰將「之虞」二字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