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n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n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n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n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2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n　　二、「傳遞」二字究指內部之傳送（處理行為）亦或提供給外部第三人（利用行為），易滋疑義。爰將「國際傳遞及利用」修正為「國際傳輸」，並將「國際傳輸」於第二條第六款明定其定義，包括資料之處理與利用，以資明確。\n　　三、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n　　四、鑑於違反本條限制規定，將受有第四十一條規定之刑罰與第四十七條規定之行政罰，本條所定國際傳輸之限制，宜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較為妥適，爰作修正。\n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現有本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應限制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者，得視事實狀況，以命令或個別之行政處分限制之，併予敘明。\n　　六、第四款文字配合修正，增列（地區）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