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n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n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2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當事人或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利害關係人，對檢查或扣留、複製資料檔案行為認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有表示不服聲明異議之權利，以為救濟，爰增訂第一項。\n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對於當事人等聲明之異議，執行檢查之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但因當事人等得於日後對此檢查或其他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提起救濟，是以經其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不得拒絕。\n　　四、第三項明定當事人等對於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時，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提起救濟；至於當事人等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則可單獨對第一項之檢查、扣留、複製或其他強制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其權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