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n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n　　五、請求刪除。","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n　　二、將序文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n　　三、當事人查詢其個人資料與請求閱覽得分別為之，是以將第一款之「及」字，修正為「或」字。\n　　四、配合第二條第四款「處理」之定義規定，爰將第四款「電腦處理」中「電腦」二字予以刪除，並將「蒐集」亦列為得請求停止之事項，另「及利用」修正為「或利用」，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