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6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由於本修正條文擴大適用範圍，原本不受本法規範從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修法後均將適用本法，惟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完成之個人資料（該等資料大多屬於間接蒐集之情形），雖非違法，惟因當事人均不知資料被蒐集情形，如未給予規範而繼續利用，恐仍會損害當事人權益，是以自宜訂定過渡條款，明定一定期間內應向當事人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當事人仍處理或利用該資料者，則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期能兼顧當事人與資料蒐集者雙方權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