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n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係資料蒐集者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要件之一。書面同意既對當事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自應經明確告知應告知之事項，使當事人充分瞭解後審慎為之，爰增訂第一項規定。\n　　三、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係當事人同意資料蒐集者，將其個人資料作與蒐集目的不同之其他目的使用，因不符原先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該書面同意自應特別審慎，除應特別明確告知該其他利用目的為何及其利用範圍外，同時亦應讓當事人明瞭，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同意與否，對其權益是否會發生任何影響。另為避免該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同意與其他事項作不當聯結，或被列入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條款中被概括同意，而不利於當事人，特規定關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書面同意，應獨立作書面意思表示，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n　　四、參考一九九五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第二條h款、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a條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