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n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n　　二、蒐集之目的。\n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n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n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n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n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n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n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法條編號":"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事涉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為使當事人明知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其資料類別、蒐集目的等，爰於第一項規定蒐集時應告知當事人之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n　　三、原則上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當事人第一項所列事項，惟在部分特別情形下，或已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已明知，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恐有礙職務之執行或無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得免告知之情形，其各款修正理由如次：\n　　　(一)法律規定得免告知者，自勿庸再告知當事人第一項所列事項，爰為第一款之規定。\n　　　(二)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例如：稅捐機關蒐集民眾收入所得資料；戶政機關蒐集民眾戶籍相關資料等，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例如：醫生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病患者，應報告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各投保單位應備置蒐集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等，為提高行政效率，或避免執行上發生困擾，爰為第二款之規定。\n　　　(三)蒐集個人資料雖非屬公務機關之法定職掌，但公務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時，往往會涉及蒐集民眾之個人資料，例如：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執行等，如依第一項規定告知當事人將發生妨害公務之執行時，自不宜告知當事人，爰為第三款之規定。\n　　　(四)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如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時，自得免為告知，爰為第四款之規定。\n　　　(五)第一項規定之告知義務，其意旨在於讓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資料蒐集之目的及用途。如當事人已明知應告知之內容者，自無必要再重複告知，爰為第五款之規定。\n　　四、如當事人不認同蒐集機關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免為告知時，仍得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請求查詢或閱覽；被請求之蒐集機關則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當事人亦得以其蒐集不合法為由，請求補為告知，或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請求蒐集機關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併予敘明。\n　　五、參考一九九五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第十條、第十三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奧地利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八條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