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25-10-17-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1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n　　二、本條規定並非僅限於公務機關有其適用，非公務機關亦包括之。為期明確，爰將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準用本條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公務機關」修正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n　　三、由於資料種類及蒐集、處理方式繁多，關於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宜由各蒐集處理機關視該資料之性質酌予收取為妥，不宜由各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爰刪除第二項及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明定收取之費用以必要成本費用為限。","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