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25-10-17-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n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n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n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2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n　　二、鑑於目前國人使用網際網路極為普遍，因此公務機關依原條文規定應公告事項，如能張貼公開於機關電腦網站，將更有利於民眾查閱，惟慮及城鄉差距及電腦使用普及率等等因素，仍保留其他供公眾查閱之適當方式，例如：刊登政府公報等。\n　　三、為便利人民行使第三條所列權利，爰於第二款後段增列「及聯絡方式」五字。\n　　四、為求行政程序之簡便，爰刪除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款等無公開必要之款次；原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依序移列為第三款及第四款。\n　　五、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個人資料類別之訂定，已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規定，爰予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