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25-10-17-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37,"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對於前條第三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n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37","立法理由":"一、配合前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為第三項，酌修第一項文字。\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