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829:01829:2025-10-17-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57","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主管機關個資會之成立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國際傳輸限制之權限已改由主管機關個資會行使，爰刪除原條文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文字。另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本條所定意圖之構成要件，關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一節，限於財產上利益；「損害他人之利益」一節，則不以財產上利益為限，併此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