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4-07-16-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4-07-16-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n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4-07-16-修正:1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電力調度業務之運作與電力供應息息相關，倘其執行狀況不良，將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並影響用戶用電權益及電業經營，為防止該等影響市場行為發生，政府機關應善盡監督輸配電業運作職責，以維護公眾、業者及全體用戶權益，爰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準用第六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電業管制機關對於輸配電業之電力調度業務之檢查及通知提出資料等相關規定，以發現營運不善及杜絕違法情事。倘發現有違法情事且情節重大者，並可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證湮滅。\n　　三、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對電業管制機關通知提出或查核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