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4-07-16-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4-07-16-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4-07-16-修正:6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n　　二、增列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優先供電及輸配電業優先提供調度之義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