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4-07-16-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4-07-16-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n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n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4-07-16-修正:7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條與第八十一條同屬有關營業報告事項，爰予整併規範。\n　　二、原條文第八十條第一項修正列為第一項，本項業務屬於電業之監督與管理事宜，且電能供需攸關長期電力系統供電穩定，爰明定簡明月報及年報，應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年報送查期限；另電業之經營情形攸關整體電力供應穩定與安全，並影響人民之用電權益，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電業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公民參與，爰增列電業應進行資訊公開之規定。\n　　三、原條文第八十一條修正列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將「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並將「電業報告」修正為「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n　　四、原條文第八十條第二項修正列為第三項，並增列電業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