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4-07-16-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4-07-16-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n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4-07-16-修正:7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鑒於電業設備及安全保護設施攸關公共安全及供電穩定，爰規定主管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隨時查驗，倘有不合規定，並應令電業限期改善，以防發生公共危險。\n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