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22:01922:2024-07-16-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4-07-16-修正","順序":99,"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n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　　三、電業捐助。\n　　四、企業捐助。\n　　五、基金之孳息。\n　　六、其他有關收入。","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4-07-16-修正:9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以平抑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造成之衝擊。\n　　三、第二項明定電價穩定基金之來源主要包含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電業捐助、企業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等。\n　　四、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係指公用售電業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後，因電價成本項之預估值與實績值差異，造成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須納入作為電價穩定基金來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