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1977-04-01-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1977-04-01-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n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n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n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法條編號":"01931:01931:1977-04-01-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1:1972-12-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