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1999-12-30-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1999-12-30-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n　　一、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n　　二、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n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n　　四、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n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n　　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n　　七、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n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法條編號":"01931:01931:1999-12-30-修正:2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第一款仿相關之立法體例，修正為：「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n　　三、修正條文第二款至第七款係就原第一款至第六款移列。\n　　四、第二項配合第一項款次之變更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31:1985-11-2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