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31:01931:1999-12-30-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1999-12-30-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n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n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n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n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應予撤銷執業執照。\n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法條編號":"01931:01931:1999-12-30-修正:46","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四條之刪除，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之「第十四條」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